各有关专利权人及申请人:
为推动我省科技创新活动的深入开展,不断提高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充分调动专利发明创造者的积极性,促进全省专利申请质量的稳步提高,根据《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2015年专利资助资金申报组织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专利第一申请人为本省的事业单位或户籍在本省的个人。
二、资助范围
(一)2014年度申请或授权的发明专利;
(二)2011年1月1日以前申请(5年以上)且法律状态为有效的发明专利。
三、资助标准
(一)发明专利申请,资助实际缴纳的申请费;
(二)授权发明专利,每项资助1000元;
(三)2011年1月1日以前申请的有效发明专利,资助2015年实际缴纳的下一年度专利年费。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专利申请费资助的需提供《黑龙江省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哈尔滨代办处出具的缴费收据原件(审核后退回)及复印件、专利(申请)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2份;
(二)申请专利授权项目资助的需提供《黑龙江省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专利证书原件(审核后退回)及复印件、专利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2份;
(三)申请5年以上有效发明专利年费资助的需提供《黑龙江省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专利证书复印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哈尔滨代办处出具的缴费收据原件(审核后退回)及复印件、专利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2份。
五、受理及资助
各市(行署),绥芬河市、抚远县,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知识产权局(科技局)负责本辖区申报材料的受理及初审工作,申报截至时间为4月28日。
六、资助原则
专利资助资金实行“依申请资助、不重复资助、按年度资助、重点支持、择优资助”的原则。其中,对于经评审认定市场价值高、利于转化应用的发明专利将给予优先资助。对于首次提出资助申请的5年以上有效发明专利将给予优先资助。不资助转让到省外的发明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