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科院办字〔2012〕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一百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积极推动协同创新、促进《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实施,大力开展学校同科研机构、行业企业深度合作,转变创新理念与模式,加快以学科交叉融合为基础的知识、技术集成与转化,加快创新力量和资源整合与重组,促进政产学研用紧密结合,加快提升学校的科技水平和服务能力,按照新型科技大学建设的总体要求,学校建立以提升科技水平和创新能力为根本、以科技平台建设为载体的科研特区。
第二条 校内科研特区是指矿业研究院、石墨新材料研究院、现代制造工程中心、现代分析测试研究中心、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平台等机构或学校特指的机构或项目课题组。
为了使特区正常运行,发挥科研特区的作用,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编制
第三条 对符合学校中长期发展战略,由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下达,或由产学研战略联盟伙伴合作产生的科技平台类项目,项目建设目标明确,内容具体,经费来源落实(包括上级拨款和自筹),经学校论证,具备建成学术机构或科技实体条件,可作为校内的二级机构或科技实体独立设置,进入科研特区,按校内同级机构管理,享受科研特区的相关政策。
第四条 对独立设置的学术机构和科技实体(以下简称特区机构),学校根据项目层次,比照校内同级机构根据实际需求配置专职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编制,编制内人员与学校同级机构人员同样管理,同样考核,同等待遇。
第五条 机构的人员编制采取专兼职结合的原则,原则上学校核定专职管理人员编制,研发人员以专职科研编制为主,机构可以根据发展需要聘任兼职研发人员。具体方案由特区机构提出,经有关部门论证核定后实施。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六条 机构专职管理人员的工作经历与原岗位连续计算,在校内聘任其他高一级岗位或晋升职称时,与学校同级单位同级人员等同对待。根据学校的工作需要可以在校内同级岗位之间交流。
第七条 进入特区机构工作的教师,在其作专职科研工作期间,可保留教师身份,晋升教师系列职称,其工作经历与原教师岗位的教学经历连续计算,在晋升教师系列职称时,其年度工作经所在机构考核合格,可视为完成了教师年度基本工作量,考核等级等同于教学质量考核等级,可作为晋升高一级教师职称的条件。
第八条 机构专职科研编制人员实行合理流动制度。特区机构根据研发项目的需要,经学校同意,采取自愿为主的方式从其他单位调入专职科研人员,原则上工作到项目结束后返回原单位,原单位应按原岗位安排工作;教师自行承揽的研发项目,符合机构的发展方向,经特区机构和原单位同意,课题组主要人员可进入特区机构完成项目研发,研发期间按专职科研编制管理、项目完成后返回原单位。上述人员的流动期最小为1年,流动期间学校保留原单位编制。各单位应支持和鼓励有科研专长、研发项目落实的人员进入特区机构,学校统筹考虑进入特区机构人员在机构工作期间完成的科研经费的统计归属。
第九条 校内人员到特区机构兼职,在完成原岗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兼职兼薪。兼职人员的薪酬原则上由聘人单位从项目建设经费、研发经费或科研收入中支付。薪酬数量可按照承担的工作由聘人单位与受聘人协商确定。
第十条 承担国家级项目或学校认定的重大政产学研用合作项目的有关人员,经学校科技处认定后视同进入特区人员,可享受特区人员的相关政策与待遇。
第四章 责任和运行保障
第十一条 机构应按学校规定的发展建设目标完成发展建设任务,保证研发项目的如期实施,为提高学校的科技水平和创新能力与服务能力做出贡献。
第十二条 特区机构可根据学科发展、平台建设及研发方向的需要开展研究生培养、接受访问学者、开放性课题等高层次人才培养工作,应创造条件吸收本科生参加科研等实践活动。在机构内工作的研发人员有义务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对特区机构在经费上给以保证,主要包括:专职人员的工资、津贴等人员经费;机构的运行、基本办公经费;按规定的项目配套经费;上级下拨的项目建设经费等。其中,特区机构的基本运行经费由特区机构提出,经有关部门测算、论证后确定。上述经费应进入学校财务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学校应为特区机构提供基本环境条件,如房屋、基本办公条件、基本实验条件等。有经费来源的研发项目在研发过程中占用学校资源的,应按有偿使用原则,按用量从科技收入中偿还学校。具体偿还办法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特区机构项目完成后的净盈余按学校与项目完成单位双方投入比例分成,机构分成所得部分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确定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特区机构将净盈余作为机构的发展基金、采购仪器设备、增值学校固定资产等,学校按照机构的上述投入1:1给予配套奖励,配套经费的10%用于人员奖励,其余部分用于特区机构的发展建设 。
第五章 考 核
第十七条 学校对特区机构依据机构的发展建设规划和工作目标进行阶段评估和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机构和机构负责人的奖励、处罚依据。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优秀的机构,学校给予资金及环境条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优先分配年度评优指标、晋职指标、才俊选拔指标等;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机构,学校酌情考虑调整或撤销机构。
第十九条 机构应按学校年度考核的有关规定制定人员考核办法,报有关部门审定后实施。机构按年度对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论作为人员晋职、奖励和处罚的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