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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对运用发明专利给予资助的实施细则(试行) 》
2016年01月18日 13:51 uai 

《哈尔滨市对运用发明专利给予资助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自主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精神,鼓励发明专利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重点高新技术领域实现高水平跨越,加速我市创新型城市建设,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发明专利运用,是指发明专利方法的使用或转化为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第四条 对运用发明专利给予资助采取一次性事后补助方式进行。资助资金从哈尔滨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资助额度为每项发明专利35万元。

  第五条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发明专利的后续开发。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发明专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本市重点支持的光机电一体化、电子信息、生物工程及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和高效节能与环保、现代农业等六大高新技术领域;

  (二)200611日以后授权,并在授权后运用满1年以上;

  (三)属于职务发明;

  (四)为有效专利,且无专利权争议;

(五)发明专利运用已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七条  由财政经费支持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不在资助范围内。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申报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哈尔滨市对运用发明专利给予资助申请书》。

  (二)专利证书、年费缴纳收据和专利申请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四)运用发明专利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证明。

  (五)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  对运用发明专利给予资助的认定工作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认定程序:

  (一)对申报运用的发明专利进行形式审查;

  (二)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三)综合专家评审意见,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

  (四)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市政府审批后下达资助计划。

  第十一条  对运用发明专利给予资助的认定工作,采取网上申报,集中评审方式进行。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二条  资助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负责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资助资金的企业,除收回资助资金外,取消其3年内申报各类科技计划的资格。触犯法律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下一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