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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2011年11月18日 13:55 uai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黑科发〔20118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做好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技奖)的评审质量,根据《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科技奖最高科学技术奖类、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科学技术进步类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奖的推荐、评审、授奖以及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励的各项活动。

  第三条 省科技奖是省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四条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奖励委员会)由7080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4人、秘书长1人。每届任期5年,人选由省科技厅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完善省科技奖励的相关政策;

  (二)组织领导全省科技奖的评审工作;

  (三)审定省科技奖各专业评审组推荐的授奖项目;

  (四)研究、解决省科技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五条 省奖励委员会下设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奖励办),是奖励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设在省科技厅,负责全省科技奖励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省奖励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各自专业参评项目的初评工作。专业评审组专家由省奖励办在省科技奖评审专家库中选聘。

  第七条 各专业评审组的评审专家和相关的工作人员负有对参评项目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的责任。

第三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最高科学技术奖类

  第八条 最高科学技术奖类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仍工作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第九条 《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所称在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是指候选人在技术活动中,以市场为导向,取得系列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或者重大技术发明并积极推动其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相关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出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条 《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研究方面取得系列的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某一学科的理论或者理论体系,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进展,为国内外或省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第二节 自然科学类

  第十一条 参评自然科学类奖必须同时具备《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是指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在学术上具有先进性;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要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办法》第十条第三款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具有影响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二年以上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二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接受并在公开出版物上所引用或者在研究、生产活动的应用中得到验证。

  第十二条 自然科学类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有创见性的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提出创新性的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采集和综合分析等;

  (三)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从理论上做出概括、总结、阐述。

  第十三条 自然科学类奖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

  第十四条 自然科学类奖授奖等级根据项目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前人尚未发现,在科学上取得显著进展,学术上为国际先进水平以上,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为国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在科学上取得重要价值,学术上为国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促进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节 技术发明类

  第十五条 参评技术发明类奖必须同时具备《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或者有发明专利的,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且经指定查新机构认定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或者具有发明专利。

  《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的,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创新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在应用实施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二年以上,取得良好的效果和经济效益。

  第十六条 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技能和技巧又不能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十七条 技术发明类奖项旨在奖励申报技术发明类项目的部分或者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的主要完成者。

  第十八条 技术发明类奖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特等奖和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1人,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9人,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7人,二等奖、三等奖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

  第十九条 技术发明类奖授奖等级根据项目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国内领先水平以上,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或特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国内先进水平,促进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国内先进水平,已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四节 科学技术进步类

  第二十条 参评科学技术进步类奖,应具备《办法》第十二条的条件,并经过二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

  《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在情报、标准、计量、观测等技术基础研究,医疗卫生、劳动保护、计划生育、灾害防治、环境科学、科普、软科学等社会公益性研究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是指这类项目对社会科技进步的贡献,主要体现在通过技术开发活动,在技术上有创新,特别是应用高新技术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解决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或者是项目的技术水平和应用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  平,推动了行业科技进步,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

  《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应用、实施、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特别是高新技术成果实现产业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是指这类项目对社会科学进步的贡献,主要体现在通过技术开发活动,在技术上有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完成了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等并将其应用、实施或者推广,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并获得了直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完成重大工程项目,在项目实施中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有创新的,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工程类项目对社会科技进步的贡献,主要体现在通过团结协作、联合攻关,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特别是高新技术成果,有效地完成了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的工程项目,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明显创新,保证和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降低工程造价,节能环保等,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并获得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应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方面做出成绩的",是指这类项目对社会科技进步的贡献,主要体现在运用先进技术,特别是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解决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使传统产业产品的质量性能、技术含量和产品附加值提高,工艺改进,劳动生产率提高,节约资源,减少污染,降低成本,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最终获得直接经济效益。

  第二十一条 科学技术进步类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应当是科学技术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推广人,或者是重要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第二十二条 科学技术进步类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二十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类奖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特等奖和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1人,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9人,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7人,二等奖、三等奖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

  第二十四条 科学技术进步类奖授奖等级根据项目所做出的贡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社会公益类项目:

  在技术上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重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以上,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并在行业、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对行业的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特等奖或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并在行业、领域较大范围应用,对行业的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并在行业得到应用,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意义,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技术开发类项目:

  在关键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产品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以上,成果转化或者推广程度高,特别显著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新增利税特别显著,可以评为特等奖或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产品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或者推广程度较高,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新增利税显著,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创新,有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产品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或者推广程度较高,提高了竞争能力,新增利税明显,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重大工程类项目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完成了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重大的工程项目,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显著创新,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以上,取得了特别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进步有重要意义的,可以评为特等奖或一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完成了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的工程项目,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学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完成了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的工程项目,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进步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技术改造类项目

  运用先进技术,特别是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自主创新程度较高,总体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应用效果十分突出,显著增加了行业技术含量和产品附加值,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新增利税特别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重大,可以评为特等奖或一等奖。

  运用先进技术,特别是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总体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应用效果突出,明显增加了行业技术含量和产品附加值,促进了产品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新增利税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大,可以评为二等奖。

  运用先进技术,特别是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技术上有创新,总体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应用效果好,增加了行业技术含量和产品附加值,提高了传统产业的竞争能力,新增利税明显,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五节 国际科技合作类

  第二十五条 《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外国人或者组织,是指在双边或者多边国际科技合作研究、或者研制开发中对我省科学技术事业和经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

  第二十六条 被授予国际科技合作类奖的外国人或者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与我省的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要科技成果,对我省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在向我省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推进了我省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三)在促进我省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对我省的科技、经济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二十七条 国际科技合作类奖不分等级,每年授奖数额不超过3人(项)。

  第二十八条 在科技奖评审中,凡申报技术发明类、自然科学类奖的项目,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第四章 推荐和受理

  第二十九条 《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所列推荐部门或者单位的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主管机构负责;第四款所列在本省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的推荐工作由院士本人负责。

  第三十条 省科技奖实行限额推荐制度。各推荐部门、单位在省奖励办当年下达的限额范围内进行推荐。各推荐部门、单位需推荐省最高科学技术奖类候选人的,可不受指标限制。

  省科技奖励委员会的每位委员在每年省科技奖申报期间,可推荐一位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三十一条 在我省工作的两院院士,2人以上每年可共同推荐一项或一名与自己专业领域相关的省科技奖候选项目或国际合作类外国候选人。

  第三十二条 自然科学类奖既可由推荐部门推荐,也可由2位以上(含2位)提名人联名推荐。省内部分高等院校的校长、主管科研的副校长,部分科研院所的院所长,我省历年在国家获得自然科学奖的主要完成人为提名人。1位提名人每年只能参与1个与自己专业相同或相近学科自然类奖项的推荐。

  第三十三条 推荐部门、单位和推荐人推荐省科学技术奖,应征得候选人和候选项目单位的同意,并严格按要求认真填写由省奖励办统一制作的省科技奖励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要完整、真实、可靠。

  第三十四条 凡在知识产权、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存有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省科技奖。

  没有直接参与项目的技术研究与开发,只进行了相关的行政性组织、协调等工作的项目完成单位的领导,不得作为授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申报。

上一条:《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新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办法》
下一条:《黑龙江省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