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和省委、省政府科教兴省战略,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术队伍建设,加速培养造就一批青年拔尖创新人才,增强高等学校的科技实力和创新能力,黑龙江省教育厅决定设立“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青年学术骨干支持计划”(以下简称“青年学术骨干支持计划”),为保证该计划更好的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高青年学术骨干的科研水平,培养和造就一批学科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增强科技实力和创新能力是目前我省高等学校面临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建设高素质、高水平的青年学术骨干队伍是充分发挥我省高等学校优势,实施科教兴省战略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 “青年学术骨干支持计划”的目标是从2006年到2010年的五年内,在我省本科高等学校以择优支持方式分批精选300—500名青年学术骨干,采取省拨款和学校自筹经费相结合等多渠道资助的办法,提高青年学术骨干的原始性创新能力和科研水平。
第四条 “青年学术骨干支持计划”的原则是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以项目为前提,突出重点领域,加强重点学科和新兴学科及交叉学科建设,加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平台建设;以人为本,把支持人和支持项目有机的结合起来;注重与其它计划(如:国家攻关计划、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863计划、973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重大项目、国家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及教育部和省的重大科研项目等)的合理分布和有机衔接;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 为实施“青年学术骨干支持计划”安排专项资金,作为我省实施《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专项基金的一部分,并按有关规定专项管理。
第六条 “青年学术骨干支持计划”以项目形式体现,分年度进行,每年评审一次。
第七条 黑龙江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实施“青年学术骨干支持计划”。
第二章 申报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 “青年学术骨干支持计划”项目申报的学校范围是黑龙江省本科高等院校。
第九条 “青年学术骨干支持计划”项目将择优资助在国家级、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的青年学术骨干和承担国家攻关计划、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863计划、973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重大项目、国家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及教育部和省的重点科研项目等任务的青年学术骨干。
第十条 本计划支持的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道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团队精神;
2.在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工程及产业化方面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果;
3.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拟开展的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并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计划支持的研究工作;
4.在省内高等学校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工作,一般应受聘副教授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5.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申请者应具有博士学位;其他高校申请者应具有博士学位或为在读博士研究生;
6.在申报当年1月1日,自然科学领域申请者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申请者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一条 “青年学术骨干支持计划” 项目实行限额申报,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承担黑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未完成者不得申报。
第十二条 有关高等学校根据申报条件和学校实际情况组织教师申请,申请者需提交《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青年学术骨干支持计划项目申请书》,学校学术委员会对申请人的科研能力进行评审,提出推荐意见,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汇总后报黑龙江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
第十三条 黑龙江省教育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建议支持方案。
第十四条 黑龙江省教育厅对建议支持方案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青年学术骨干支持计划” 项目入选者由黑龙江省教育厅公布。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六条 “青年学术骨干支持计划”项目按人资助,项目由申请者自主确定,资助项目研究周期为3年,受资助的青年学术骨干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学校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学校经认真审查和汇总,报黑龙江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不报送者,或经审核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者,停止拨款,三年内黑龙江省教育厅在科研立项上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 资助期满后三个月内,要求项目承担人对项目要及时进行总结,并填写《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青年学术骨干支持计划项目总结报告》,并附主要论文、专著、教材、科研成果、获奖情况以及成果应用情况,经所在学校签署意见后,报黑龙江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备案。
第十八条 受资助的青年学术骨干发表、出版有关的论文、著作、教材、学术报告以及鉴定、上报成果等,均应注明:“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青年学术骨干支持计划项目”字样和项目批准号,未注明的不能作为验收材料。
第十九条 黑龙江省教育厅对“青年学术骨干支持计划”实行项目目标管理,中期抽查,终期验收。
第二十条 资助结束后的3年内,由黑龙江省教育厅和获资助者所在高等学校每年对获资助者已发表的论文、著作的被引用、教材的使用和获奖等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因意外原因或连续一年以上出国,调离本科研岗位等,致使无法继续进行研究工作时,获资助者及其所在高等学校应及时向黑龙江省教育厅提出中止资助报告。
第二十二条 获资助者如有违反道德规范,或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经调查核实后,由黑龙江省教育厅撤消其资助项目,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获资助者不得替换,资助经费不得转让。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四条 “青年学术骨干支持计划”项目资助经费,省属高校由省教育厅和高校根据项目情况统筹安排,部委属及市属高校的“青年学术骨干支持计划”项目经费由学校自筹解决。
第二十五条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承担的研究项目,获资助者所在高等学校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该项计划的资助经费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在所在高校的管理监督下,资助经费由获资助者按有关规定支配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
第二十六条 黑龙江省教育厅在“青年学术骨干支持计划”项目进行中或完成后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实施专项审计检查,对不符合专项资金管理要求的或截留、挤占和挪用资助经费的,将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故中止、撤消资助的,获资助者应及时撰写阶段工作总结,经所在高校审核签署意见后,一式两份报送黑龙江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扣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骨干教师创新能力资助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