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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校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
2011年11月18日 13:57 uai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我省高等学校广大教师和科技人员进行科技创新和推动科技进步的积极性,加速我省教育和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表彰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学校和科技工作者,根据《中国高校科学技术奖励暂行办法》和《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精神,结合我省高等学校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高校科学技术顾问委员会设立黑龙江省高校科学技术奖和黑龙江省高校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黑龙江省高校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高校科技奖)分为以下类别:

(一)自然科学类;

(二)技术发明类;

(三)科学技术进步类。

第三条   省高校科技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其评审、授奖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预。

第四条   省高校科技奖奖励范围为全省高等学校独立完成或为第一完成单位和第一完成人的项目。

第五条 省高校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奖励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教育科技发展中心。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奖励的日常管理和评审工作。

第六条 省高校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对评审结果进行复审、审核、批准。

第二章 黑龙江省高校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七条 省高校科技奖自然科学类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学校和科技工作者。

重要科学发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三)得到学术界认同。

第八条 省高校科技奖技术发明类授予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发明者和学校。

重大技术发明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九条 省高校科技奖科学技术进步类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学校。分以下几方面:

(一)技术开发方面: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社会公益方面: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国家安全方面:在实施国家安全项目中,为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安全做出重要科学技术贡献的。

(四)重要工程方面:在实施重要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

第十条 省高校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每年评审结果,提出推荐意见,由奖励办公室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推荐中国高校科学技术奖和省科学技术奖。

第十一条 省高校科技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第三章 黑龙江省高校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十二条 省高校科技奖每年评审、授予一次。

第十三条 省高校科技奖由省内高等学校或符合规定条件的科学技术专家进行推荐。

第十四条 推荐省高校科技奖时,应按规定填写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五条 省高校科技奖的评审办法是:先由奖励办公室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项目按相近学科进行分组,聘请同行专家主审并进行会议评审,然后由各评审组向省高校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拟授奖项目的奖励种类,奖励等级、奖励人员和单位的建议,最后由省高校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复审、审核、批准。

 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不能做为评审专家。

第十六条    省高校科技奖由省高校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颁发获奖证书。

第四章  

第十七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省高校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获奖证书,并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予以处分。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由省高校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予以通报批评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十九条 参与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高校科学技术顾问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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