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新规适应当前教育发展新形势 以教代会为基本形式的学校民主管理制度是教育系统基层民主政治的具体实现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全国98%以上的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建立了教代会制度,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教代会的建制率也达到40%,体现了教代会制度强大的生机和活力。 教育部和原中国教育工会曾于1985年联合颁发《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教育领域发生了许多变革,《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在很多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学校民主管理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在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扩大和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新形势下,今年1月1日,《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开始施行。制定和实施《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指导思想的具体举措,是施行教育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完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加强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全面推进学校民主管理进程的必然要求。 《规定》使教代会在制度层面有创新 《规定》是教育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过广泛调查和多次研究,制定的全口径规范、指导和推进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规章。 《规定》共六章三十条,对《规定》的适用范围,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地位、指导思想、领导体制、组织原则、职权、代表的产生及其权利义务以及组织规则、工作机构等作出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与《暂行条例》比较,有很多制度创新。 一是《规定》明确了教代会的法律效用和适用范围。《规定》是国务院部门规章,具有更强的法律效用;适用于中国境内公办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涵盖范围大大扩大。 二是《规定》确立了教代会制度是学校民主管理基本形式的地位,明确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与学校的其他民主管理形式相比,教代会具有法定的形式、广泛的代表性和适用性、职权的多样性和开放性、完整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一定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三是《规定》创新了教代会的组织方式。《规定》明确“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其内部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除了教代会、教职工大会,对规模较大的学校在其下属单位,如院、系建立二级教代会。 四是《规定》明确了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规定》规定:“学校应当为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五是《规定》赋予学校在教职工代表大会建设和发展方面的自主权,学校根据《规定》的授权,可以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自主决定一些相关事项。 《规定》明确了教代会的八项权利 以教代会为基本形式的学校民主管理制度是教育系统基层民主政治的具体实现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要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我国的普通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小学校普遍实行校长负责制,民办学校一般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建立现代学校制度,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必须体现党的领导,依法规范学校政治权力、行政管理权力、民主管理权力和学术权力之间的关系,实现各种权力的相互支持、合理配置和相互协调。 《规定》从不同的方面和角度,规定了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八项职权,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即讨论建议权、讨论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教代会的讨论建议权,主要包括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发展、建设、改革等重大问题,可以使学校党政的决策更加符合本校实际,更加民主化和科学化,更加具有群众基础。教代会的讨论通过权,主要包括凡是学校内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都要经教代会审议通过,能有效保证《教师法》规定的“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以及《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关系的确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教代会的评议监督权,是指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这是在新形势下加强对干部的监督,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加强学校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干部队伍素质的一项有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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