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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科技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05年11月15日 09:49 uai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黑龙江科技学院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为社会和区域经济发展培养人才。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及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凡属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日期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应及时向学生所在二级院(系)请假,并报教务处、学生处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一)非不可抗力等原因而未请假,并超过学校规定办理入学手续日期两周不报到的;
(二)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的。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12周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有关规定及招生体检标准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并由学生处发放校徽和学生证(见《学生证和校徽管理》);经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对其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将被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复查工作由校医院、招生就业处、各二级院(系)负责,校医院负责对学生健康状况进行复查,招生就业处、各二级院(系)负责对学生的入学相关信息进行审查。对发现的问题由学生处、招生就业处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后通知教务处学籍科。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不能正常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由本人申请,经教务处、学生处和招生就业处审核,学校批准,可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一年后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复查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学生入学后,网络中心会同二级院(系)按其入学年份和类别编排学号。每名学生的学号是唯一的,不随学籍变动而更改。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应按学校要求及时返校,按时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学籍。开学两周内,二级院(系)必须组织本单位教学管理人员集中为学生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学籍,并将注册结果报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和网络中心备案。由教务处及时公布各单位本学期暂缓注册名单、未注册名单。 如不能如期注册者,应提前办理请假等相关手续,经所在二级院(系)同意可暂缓注册。不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按规定办理贷、减、免手续后注册。
第十一条 无故超过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 我校普通本科学制为四年(个别专业为五年),普通专科学制为三年。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学制管理的有关政策,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即在校本科生学制原则上为四年(个别专业为五年),在校实际学习时间可以为三至六年,自入学取得学籍起,学籍可保留八年,在校本科生修读时间累计不能超过六年;在校专科生学制原则上为三年,在校实际学习时间可以为三至五年,在校修读时间累计不能超过五年,自入学取得学籍起,学籍可保留七年。
第十四条 学生如果因课程不及格结业,自结业之日起,学籍最多可再保留二年。
第三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实践教学环节(以下均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必修课的考核办法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不及格者应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前的补考;选修课的考核办法为考查,不合格者应补选或另选其它课程。
第十七条 学生成绩的评定。考试课采用百分制,考查课、选修课采用五级分制,其中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换算标准是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八条 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种实习单独进行考核,采用五级分制。 实习成绩的评定原则上在现场进行。主要依据学生在实习期间的表现,并征求现场指导人员的意见,实习成绩报告单在实习结束后一周内上报。 因故请假没有参加实习或不及格的学生必须补修,补实习的时间和方式由二级院(系)安排。 实习缺勤累计达全部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实习成绩以不及格计。
第十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学校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按照我校学生思想道德素质考评细则,结合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应参加补考,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考勤进行综合评定。学生因身体原因不能上体育课的,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教务处审批后,可改修保健体育课。
第二十条 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的成绩按五级分制评定,课程设计由指导教师评定,毕业设计由答辩委员会评定。
第二十一条 在必修课的学习过程中,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允许参加期末考试和补考,本课程成绩按“0”分记载。学生可参加下一学年该门课程重修。
第二十二条 自学能力较强的学生,可对下学期以课堂教学为主的课程提出自学申请,经开课单位审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免听,但须完成该课程的作业和实验等实践环节,并参加学校组织的考核,才能取得成绩。
第二十三条 学生对期末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以在下学期开学一周内(不及格的课程须在补考之前)向所在二级院(系)教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学校教务处组织教师所在的二级院(系、部、中心)和学生所在二级院(系)相关人员三方共同核查,并形成处理意见,成绩确有问题的经教务处主管处长审批后更正成绩。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学有余力时,可以在学年开课前两个月提出跳级申请,但学生所在年级课程平均成绩必须达到90分以上,且所有课程必须是一次性通过。经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或考查,申请跳过年级所有成绩达到60分以上,实践环节在学年结束前完成的即可允许跳级。
第二十五条 凡本校学生可以按规定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申请辅修其他专业,经成绩考核合格者,可获得辅修专业证书,符合双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双学士学位。 学生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院校修读课程,在其他院校修读的课程成绩需经对方院校教务部门出具成绩证明,由学校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六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除该门课程以“0”分记载,并注明 “作弊”或“违纪”字样外,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四节 转专业、转学、借读
第二十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经学生本人申请、拟转入学校考核合格并经审批同意的可以转学、转专业:
(一)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在原学校、专业学习,但仍能在其他学校、专业学习的;
(二)确有专长、有相关成果,转学、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三)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发生变化,学校征得学生同意的,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学生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学、转专业:
1、招生性质不同;
2、未在原录取学校报到入学、注册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3、报到入学时直接改换专业报到的或2次转学、转专业的;
4、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本专科学生,含定向生、小语种等;
5、由低批次录取的转入高批次录取的学校或专业;
6、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提前批次录取的本专科学生;
7、非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学生,含专升本学生;
8、正在休学的或未办理复学手续的;
9、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或退学处理的;
10、处于毕业学年的学生不予转学,入学第一学期不予以转学、转专业,入学二年级及以后各学年的学生不予转专业;
11、其他原则上有失公平、公正的。
(四)按黑教学[2009]200号文件要求,“转学数量要控制在当年在校生数量的千分之一以内,转专业数量控制在当年在校生数量的百分之三以内”。“学生学籍异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异动程序,完成异动考核,提交省教育厅学生处审批或审核通过后,方可转学、转专业学习。”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由学校批准,转学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省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审核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专业的二级院(系)批准,拟转入专业的二级院(系)同意,由教务处审核,报请主管校长审批;
(二)经学校审批同意转专业的,到教务处学籍科办理学籍异动等相关手续,同时报二级院(系)、学生处、网络中心、财务处备案;
(三)转专业只能在入学第一学年第二学期的第18—20周内提出申请,并集中办理,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学生提出转学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拟转入(出)学校以学校文件形式提交的《请示报告》;
(二)学生《转学申请》(必须由学生本人签字);
(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5份;
(四)每份申请表后附学生高考招生录检表复印件、已修课程成绩单、学生鉴定书、拟转入学校考核证明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因患病转学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医疗证明; 以上材料均须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第三十一条 经学校批准到外校借读的学生和到我校借读的学生学籍管理按照«黑龙江科技学院学生借读及外来人员进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故不能继续学习的,可以申请休学,经二级院(系)主管领导同意、学生处、教务处主管处长审批,可在一周内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并报二级院(系)、学生处、网络中心、财务处备案,学校负责保留学籍。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的医院确诊,需停课治疗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特殊原因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四条 休学学生由教务处发给休学证明。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二年),累计不得超过二年。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五条 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停止发放各类奖学金和副食补贴;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其医疗费用按学校规定处理;
(三)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六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需提供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因事休学的要有家长签署意见的申请。
第三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持休学证明及相关材料向学校申请复学,批准复学后,报二级院(系)、学生处、财务处、网络中心备案,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必须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休学一年的学生复学后随原年级下一年级学习,休学二年的学生复学后随原年级下二年级学习。如果原专业已经调整合并或下一、二年级没有该专业,可转入相近专业。
第六节 评定与考勤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考查,采取综合测评的方法。学生每学期做一次思想小结,每学年进行一次综合测评,学生毕业时,综合测评考核结果载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九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教学环节的学习和学校组织的活动,并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七节 重修与重读
第四十条 凡学生的必修课(包括考试、考查)期末考试不及格者,均要参加下学期开学前组织的补考,补考通过后,成绩按及格记载。
第四十一条 对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学生,可在下一学年重修,并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或参加每年组织的清理考试。
第四十二条 需重修的学生必须向本单位教务管理部门、开课单位教务管理部门提出重修申请并被批准同意,同时经教务处批准同意并备案后,由开课单位教务管理部门安排有关重修事宜。
第四十三条 学生因病、直系亲属病危或病故、参加校级以上大型活动、研究生复试、就业单位面试或到就业单位的必要实习等确实不能到考场参加考试的学生,由学生提供证明并提出缓考申请,经该生所在二级院(系)教学院长(主任)签字,教务处批准,直接参加补考,成绩按补考后的成绩记载。
第四十四条 无故不参加考试者视为旷考,旷考学生不允许参加补考,成绩以“0”分记载。学生可参加下一学年该门课程的重修或参加学校每年组织的清理考试。
第四十五条 学校每年五月份组织一次清理考试,清理本学年以前学生不及格课程,考试合格者成绩按及格记载。
第四十六条 每学期开学第1-2周进行学籍处理,凡近两学期有3门且从第一学期起累计有5门必修课经补考不及格者进行留降级,即到下一年级重读,重读前已经考核通过的课程免修免考,而对没通过的课程(包括压科的课程)一并视为本学年课程进行重修。
第四十七条 每名学生留级只允许两次,第三次达到留级标准的按退学处理。
第八节 退 学
第四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行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第三次达到留级标准;

(二)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本科六年、专科五年)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尚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累计旷课达80学时及以上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九条 二级院(系)应召开院务会议研究应予退学学生事宜,并将处理建议报教务处、学生处审核,经校长会议批准后,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本人申请退学的,需提交由学生家长签署意见的退学申请,由所在二级院(系)院长(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并经校长会议审议批准后,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条 从退学决定下达之日起,即注销学籍,并由相关部门在一周内办完退学离校手续。 学生对退学有异议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九节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五十一条 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学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实践环节,经考核全部合格,达到学校规定的德、智、体和素质教育等方面的要求,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基本理论考核、基本技能考核、德育考核,成绩合格,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合格,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方可准予毕业。
第五十二条 毕业时有课程不及格者,暂按结业处理。结业的学生在保留学籍的年限内,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返校补考,考试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若仍有课程不及格,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应届毕业生的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不及格,可在毕业后一年内补做,成绩合格后发给毕业证书,补做后成绩仍不及格,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完成学业,学满一年以上的,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五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
第五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有同等效力。
第十节 学士学位
第五十七条 本科学生达到毕业要求,且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办法按《黑龙江科技学校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管理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管理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原黑科院办字【2005】20号文件(试行)《黑龙江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学籍管理部分)》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管理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管理规定为准。
第六十条 本管理规定未尽事宜,由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讨论,报学校审批。
第六十一条 本管理规定如与上级规定相违背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上一条:电信学院召开教师实践锻炼成果汇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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