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科院办字〔2008〕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术活动是及时传播和获取最新科技信息,交流学术思想,了解学术动态,提高学术水平,活跃学术气氛,强化科技意识的重要方法和途径。为使学术活动更加规范,取得更好的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术活动由科技处和各单位负责具体管理。
第二章 学术讲座
第三条 学校高级职称人员承担国家、省(部)级项目并取得成果的或掌握学科前沿发展动态的的学科梯队主要成员,原则上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二级院(系、部)以上的学术讲座。
第四条 学术讲座的内容由讲座人自定,内容必须新颖充实,能反映本学科的前沿动态和本人的最新科研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第五条 学术讲座可采取多种形式,每位讲座人员可结合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情况及效果来确定讲座形式,如报告会、演示会等。
第六条 每次学术讲座具体时间、地点和设施条件,由各单位与有关部门协调具体落实,并负责主持。
第七条 学术讲座前需本人到科技处进行电子课件或讲稿等内容的审查与备案。在我校进行的和我校人员在校外进行的讲座内容属形势报告和哲学社会科学的,须报请校党委批准。
第八条 学校鼓励全体教师、科技人员进行学术讲座,对每一次学术讲座,学校将按讲座人的职称和讲座的学术水平给予适当的报酬。
第三章 参加国内外大型学术会议
第九条 重点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每年需申请参加一次本学科全国性的重要学术会议,学科所在单位和学校批准后,费用可由学科建设经费支付。
第十条 有科研项目的重点学科骨干成员,需要参加国内外大型学术会议者,需事先填写科技活动申请表,由本单位领导、学科办、科技处、学校领导签署意见,获准后可前去参加会议。其费用的一半由学校学科建设经费支付,另一半通过本人科研项目等自筹解决。
第十一条 凡参加国内外大型学术会议者,回校后必须向本学科和相关学科介绍和提供学术概况、交流内容以及相关学术信息。必要时可在校内做一次学术介绍或报告。
第四章 加入学术团体、举办、承办学术会议
第十二条凡以学校名誉加入学术团体的,需填写申请表,由本单位、学科办、科技处审查报主管校长审批,加入后到科技处备案。
第十三条举办或承办学术会议,需事先填写申请表,由本单位、学科办、科技处、学校领导签署意见,原则上以会养会,学校提供会议条件,必要时经批准可给予适当贴补。
第五章 外请专家学术交流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邀请校外专家到学校进行学术交流与合作,每个学科每年至少邀请1—2次校外专家、学者来学校进行校级范围的学术报告和交流。
第十五条 外请专家来校进行学术报告与交流的相关事宜,由科技处会同有关学科协调办理。
第十六条 外请专家学术报告酬金:院士2000元/次,博导教授1000元/次,其他专家学者500元/次。报告酬金由学校科技基金支付,旅差费、住宿费由学科建设费支付,费用总额超过2千元的,要事前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在科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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