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科院办字〔2009〕1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根据国家、省相关部门颁布的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兼顾学校、院(系、部、中心、所)和项目承担人三方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经费分为以下类型:
纵向项目经费:国家、省部(委)、省属厅局及市地政府计划安排下达的科研项目资助经费;各级政府设立或认定的各类科学基金下达的科研项目资助经费。
重要项目配套经费、校内科技立项经费等其它来源的科研经费。
横向项目经费:承担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各类基础研究、应用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包括煤矿安全评价和环境评价等)、科技成果转让、技术推广所得经费。
第二章 经费管理原则
第三条 学校师生员工承接的各类科技项目一律到学校科技处立项归口管理。非独立核算单位的各类科技经费应全额进入学校指定的科研账户;独立核算单位的科技经费可由本单位财务管理,但要到科技处备案。
第四条 进入学校指定账户的科技经费,由财务处和科技处共同核算和监督使用,坚持“先收后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科研经费要依据法规管理和使用,否则因项目产生的一切后果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五条 未入学校指定科研账户的科技经费,不享受相应的配套资助及有关奖励政策,因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项目组自负。
第三章 科技管理费的提取与使用
第六条 为鼓励支持纵向项目的研究,对纵向研发项目、校内科技立项的项目经费不提取管理费;横向项目按到帐实际经费额度进行提取,提取比例见表1。
表1 横向项目管理费提取表
项目类别 管理费 |
基础研究、应用 技术开发项目 |
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项目 |
科技成果转让、 技术推广项目 |
校科研基金 |
3.5% |
7% |
14% |
校科研管理费 |
1.5% |
3% |
6% |
合 计 |
5% |
10% |
20% |
合同中含有设备经费的项目,先按到帐经费的5%提取,项目完成后,以设备采购发票为凭证,并经现场验收后,再按设备经费的3%从管理经费中退返。
第七条 校科研基金由学校统一管理,用于科技奖励、校内科技立项资助及财务管理等;校科研管理费由科技处管理,用于科技管理及开展各类科技活动等。
第四章 重点项目科研经费资助
第八条 对获得的符合学科建设研究方向,并对学校发展起重要推动作用的国家级重点科研项目,给予经费配套资助。
排序为1-5名且学校参加人员在有效名次之内的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项目(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基础研究计划项目(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973计划)、基础研究重大项目前期研究专项)、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及专项、其它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重点项目,经费到校账户后,按在被批准的计划任务书上的排序,分别按项目经费额度的50%、30%、20%、10%、5%给予配套,单项经费配套额度不超过20万元。没有经费到我校账户的,给予0.1-0.5万元的经费资助(见表2)。
表2 经费资助分配表 (万元)
单位排序 个人排序 |
第一单位 |
第二单位 |
第三单位 |
第四单位 |
第五单位 |
1 |
0.50 |
0.35 |
0.30 |
0.25 |
0.20 |
2~4 |
0.45 |
0.25 |
0.20 |
0.15 |
0.10 |
5~7 |
0.40 |
0.20 |
0.15 |
0.10 |
0.10 |
第九条 作为独立依托单位承担的省级攻关项目、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到学校账户后,按批准经费的30%额度给予配套,但单项经费配套额度不超过2万元。没有经费到学校账户的给予0.3万元的经费资助。
第十条 作为合作依托单位承担满足配套条件的项目,除有正式项目批准实证文件(原件)外,还需要有项目承担者与第一依托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签订具体研制内容和经费分配的合作协议,根据实证、协议和经费到位情况进行经费配套资助。如发现弄虚作假需退还配套经费外,还要追究项目承担者的责任。
第十一条 如上级文件要求予以经费配套的项目,学校配套经费的不足部分由项目承担单位配套和课题组自筹。
第十二条 学校配套资助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研发经费的不足资助和对项目承担人进行奖励,不准挪做它用,其来源为学校事业经费。
第五章 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到帐后,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财务部门的指导下,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经财务处和科技处审核备案后方可使用。项目执行过程中应认真履行经费预算,定期接受科技处检查或向科技处汇报,杜绝超支现象的发生,如有变更应及时做出说明。项目结题后应及时办理结账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1、购置项目所需的仪器、设备、材料、元器件、工具;
2、项目所需的调研费、会务费、学术交流等费用;
3、项目所需的技术咨询、情报费、印刷费及发表论文、著作所需费用;
4、项目所需的各种计算、测试、分析、试验(试制)、设计、加工、安装等项费用;
5、项目必需的办公用品及按规定享受的劳动保护和保健费;
6、项目方案论证费、技术鉴定费、会务费、劳务费和专家评审费;
7、项目所需的差旅费、医疗费和餐费等;
8、项目研究期间使用的交通工具发生的一切费用;
9、项目研究期间发生的通信费、信息费;
10、学生助研津贴。
第十五条 纵向项目经费使用范围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纵向项目购置仪器、设备、元器件、工具等,按项目计划任务书中经费预算使用情况执行,参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审批和购买,产权归学校所属,项目组有使用权和保管权。
第十六条 横向项目经费代购仪器、设备、元器件、工具等,按合同中列出额度及设施、设备采购清单,参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审批和购买。
项目研究期间,科研人员深入矿区、野外现场开展项目研究,可从项目到帐经费中按实际天数支取补助费(见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