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科院办字〔2009〕1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新型科技大学,促进科技工作的“四个转型”,鼓励广大教师和科技工作者进行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多出高水平的科技成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奖励用于奖励年度科技工作的突出贡献者。科技奖励工作一般于年末进行,由科技处组织实施,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审。
第二章 科技奖励范围及金额
第三条 科技奖励范围:科技成果获奖奖励、论文发表奖励及收录奖励、著作奖励、获取高层次重点纵向项目奖励、科技经费奖励、科技经费购置设备奖励、专利奖励。
第四条 科技成果获奖奖励
一、科技成果奖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国家级行业协会、市(厅)级及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批准的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奖。
1、国家级科学技术奖:
自然科学类: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人文社科类:国家优秀社会科学成果奖。
2、省(部)级科学技术奖:
自然科学类:国家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颁发的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批准国家行业协会和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奖。
人文社科类:省优秀社会科学成果奖。
3、市(厅)级科学技术奖:
自然科学类:地市级政府和省教育厅颁发的科学技术奖。
人文社科类:地市级政府和省教育厅颁发的高校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
二、成果奖励:
1、自然科学类:奖励标准见表-1。
表-1 自然科学奖励标准
授奖部门 |
获奖等级 |
奖励金额(万元) |
国家奖励办公室 |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
100 |
国家奖励办公室 |
一等奖 |
50 |
国家奖励办公室 |
二等奖 |
30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
省最高科学技术奖 |
20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
一等奖 |
6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
二等奖 |
2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
三等奖 |
1 |
市(厅) |
一等奖 |
1.0 |
市(厅) |
二等奖 |
0.6 |
市(厅) |
三等奖 |
0.3 |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批准的行业协会和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奖按省级降一等奖励,其中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科学技术奖按省(部)级奖励。 |
2、社会科学类:国家优秀社会科学成果奖奖励金额学校1:1配套奖励,省级奖励标准按省奖励额度配套奖励具体见表-2。
表-2 人文社会科学奖励标准
授奖部门 |
获奖类别 |
获奖等级 |
奖励金额(万元) |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委员会 |
专著 |
一等奖 |
1.0 |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委员会 |
|
二等奖 |
0.5 |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委员会 |
|
三等奖 |
0.3 |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委员会 |
编译著 |
一等奖 |
0.6 |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委员会 |
|
二等奖 |
0.4 |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委员会 |
|
三等奖 |
0.2 |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委员会 |
研究报告 |
一等奖 |
0.5 |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