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教科[2010]7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属高等学校高层次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和支持一批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青年学术带头人和后备学术带头人,支持他们围绕国际科技前沿、国家和我省重大科技与工程问题、哲学社会科学问题等开展创新研究,使之尽快成为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和长江学者等,持续提升高等学校的学术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促进人才强省建设。省教育厅决定启动实施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长江学者后备支持计划(以下简称“支持计划”)。为保证该计划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持计划是黑龙江省教育厅设立的专项人才计划,其目标是从2010年到2015年的六年内,在省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以择优方式分批精选30名青年学术带头人或拔尖创新人才予以资助,为培养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和院士奠定人才基础。
第三条 支持计划以项目形式体现,分年度进行,每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省教育厅科技处负责“支持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规模和条件
第五条 支持范围限于全省省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紧紧围绕国家、省重点学科领域、发展方向,依托国家、部省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和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等科技创新平台或科研基地推荐长江学者后备人选。
第六条 资助规模为每年5人左右。
第七条 本计划支持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道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团队精神。
2.一般应是“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青年学术骨干支持计划项目”(原骨干教师资助计划项目)、“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新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和“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获资助者,且项目已完成。
3.在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工程化、产业化方面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果。
4.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拟开展的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并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计划支持的研究工作。
5.在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工作,具有博士学位,并受聘教授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6.申请者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2周岁 (以申报年度的1月1日为限),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年青骨干教师。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程序
第八条 本计划每年集中申报一次, 实行限额申报,省教育厅根据有关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核定申报名额。由学校组织统一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九条 有关高校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核定的申报名额和本校实际情况进行遴选、推荐,并填写、提交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长江学者后备支持计划申请书。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推荐意见后报省教育厅。
第十条 省教育厅负责组织有关领域专家进行评审,确定候选人后再通过现场答辩评审形式,提出支持方案,经处务会议研究,呈报主管厅长或厅长办公会议确定资助人选。
第十一条 资助人选确定后,将在黑龙江高校科技网(网址:http://61 .167 .33.11/)予以公示,对经公示期后无异议的,公告获资助者名单,公示和公告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二条 支持期限为3年。资助经费额度,自然科学类为每年 20万元、哲学社会科学类为每年 8万元。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期内的研究工作,分年度纳入部门预算拨款。入选者所在学校按1 :1比例匹配资金。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三条 获资助者在支持期间每年须填写黑龙江省普通高校长江学者后备支持计划年度进展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在高等学校于12月31日前向省教育厅科技处报送当年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在“支持计划”支持期结束的下一年度3月31日前,获资助者要填写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长江学者后备支持计划总结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在高等学校审核后报送省教育厅科技处。
第十五条 为掌握项目完成情况,省教育厅组织专家验收组,采取会议报告方式,组织所有项目集中汇报验收。
第十六条 获资助者所在高校应严格执行《黑龙江省高教强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资助经费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支持期限结束后3个月内,由有关高等学校单独编制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长江学者后备支持计划经费决算汇总表,报送省教育厅科技处。
第十七条 凡在“支持计划”资助下取得的成果,发表论著以及成果鉴定时,必须标注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长江学者后备支持计划资助(英文为:Sponsored by Chang Jiang Scholar Candidates Programme for Provincial Universities in Heilongjiang,英文缩写为“CSCP”)。
第十八条 凡入选“支持计划”的资助者, 要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原则上八年内不得调离学校。
第十九条 对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或调离高校教学、科研岗位的获资助者,或对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的获资助者,所在高校应及时向省教育厅提交书面报告,由省教育厅决定中止或撤销资助, 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有关高等学校应加强对获资助者的跟踪管理,严格考核,大力支持其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